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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11:08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慈善基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设立社区慈善基金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水平的通知》和《铜陵市慈善总会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社区慈善基金财务由铜陵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市慈善总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应安排专人对接市慈善总会,从事财务报账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市慈善总会社区慈善基金中设立的慈善救助项目、慈善服务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四条 基金管委会可根据《铜陵市慈善总会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各项慈善活动,主要范围如下:
(一)资助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慈善项目;
(二)支持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慈善项目开展;
(三)资助和发展社区(村)志愿服务项目;
(四)改善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
(五)开展慈善文化宣传活动;
(六)建设幸福社区、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和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七)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项目或活动。
第五条 资金使用程序:
(一)慈善救助项目:基金管委会在了解本辖区困难群众家庭困难情况后,召开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形成“**社区慈善基金管委会会议纪要” 和《铜陵市“**社区慈善基金”救助对象汇总表》,盖章扫描成PDF报市慈善总会审核通过后转账拨付救助金。
(二)公共服务项目:基金管委会在确定好项目服务方案后,召开管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形成“**社区慈善基金管委会会议纪要”附《铜陵市“社区慈善基金”公益项目申请书》,盖章扫描成PDF报市慈善总会,审核通过后基金管委会和市慈善总会与项目承接机构签订《铜陵市“社区慈善基金”公益项目协议书》,再转账拨付项目经费。(基金管委会可委托有专业服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
(三)公共建设项目:基金管委会在确定本辖区急需建设某个公共设施后,需根据项目金额多少,通过询价或政府招标程序,确定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后,召开管委会会议研究通过,形成“**社区慈善基金管委会会议纪要”附《铜陵市“社区慈善基金”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申请表》,盖章扫描PDF报市慈善总会审核通过后转账拨付项目经费。
第六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救助金拨付:总会收到会议纪要和《救助对象汇总表》后,审核无误转账拨付至困难群众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发放的,可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说明并指定办理人姓名、开户行和账户,由办理人取现金发放(需附困难群众签收表)。
(二)公共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会收到会议纪要和《公益项目申请书》后,审核无误即可与管委会一起同项目承接机构签订《公益项目协议书》(三方协议),根据会议纪要和协议书上的要求拨付项目资金。
(三)公共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总会收到会议纪要和《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申请表》后,审核无误即可根据会议纪要和申请表内容转账拨付项目资金。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病、致残或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下达的;
(四)不能提供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第八条 社区慈善基金除救助外,支持开展慈善项目、志愿服务、社工等类型的活动,可以由基金管委会招募志愿者或委托有服务专长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要严格筛选项目承接机构,保证项目承接机构符合资质,并能做好项目方案设计和预算,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和有效。项目预算中应列明项目主要目的和内容、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群体、费用种类和标准等,并按“社会服务支出”和“项目执行费用”分类别进行明细列报。
第十条 基金管委会会议按照“双过半”原则,研究决定项目的审定金额和承接机构(如项目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应参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机构),填报《铜陵市“社区慈善基金”公益项目申请书》,经市慈善总会审查备案后实施,签订三方项目协议(甲方:铜陵市慈善总会,乙方:承接机构,丙方:**社区慈善基金管委会/**社区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慈善服务项目实施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实施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统一报市慈善总会审定、批准。经批准终止、撤销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收回;经变更的项目,须在原项目资金额度内执行,原则上不追加项目资金。擅自调整项目预算内容的,视情况责令整改,直至停拨或收回资金。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由基金管委会向市慈善总会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最长可延期12个月。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的,项目应当终止,收回项目剩余资金,严禁擅自向他人转让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慈善项目费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资助协议执行,项目承接机构、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基金管委会、市慈善总会的检查监督,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项目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况,将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一经发现,即时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二)取消承接机构申请项目资金的资格;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指引中未涉及事项均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市慈善总会三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和解释权归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