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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11:12
来源:本站
铜陵市慈善冠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慈善捐赠,规范“慈善冠名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发布办法》及《铜陵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冠名基金”是采取冠以捐赠单位(个人)名称、单位产品名称、单位项目名称的方式,依法募集、自愿捐赠、集中管理、实施特定救助的一种社会化募集基金。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设立慈善冠名基金有利于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提高员工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个人/家庭设立慈善冠名基金是普通市民实现奉献爱心的良好渠道,并间接影响家人、孩子向上向善,形成良好家庭氛围。
第四条 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等,均可在本会协议设立“慈善冠名基金”。自然人一次性捐赠1万元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一次性捐赠5万元及以上的,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一支。
境外组织(个人)申请设立“慈善冠名基金”的,由本会向政府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五条 “慈善冠名基金”主要用幸福社区、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和社区共建共治共享,及助老、助孤、助学、助医、助困、助残、赈灾等慈善救助项目,或科教文卫体等公益性慈善工程。
第二章 冠名方式及设立程序
第六条 设立“慈善冠名基金”需由捐赠方向本会提出申请;本会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确认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第七条 “慈善冠名基金”以捐赠企事业单位/个人名称、产品名称、项目名称冠名,统称为“××××慈善基金”。
第八条 设立双方应就原始基金数量、设立方式、履约期限、使用方式和方向等内容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签署书面协议。
第三章 冠名基金募集形式
第九条 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可采取一次捐赠、留本付息、分年付本等方式设立冠名慈善基金。
(一)一次捐赠,是指捐赠人一次性将认捐基金转入总会指定账户。
(二)留本付息,是指捐赠人原始基金自行管理,每年定期将原始基金按照协议规定利息(或银行利率标准),转入总会指定账户。(此方式捐赠本金不低于200万元)。
(三)分年付本,是指先设立一个基金额,捐赠人每年按设立基金总额的20%左右,定期将基金转至总会账户,直至基金总额达到认捐的基金总额。
第十条 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通过慈善义演、义卖、义拍、义赛、义诊、义展等方式进行募捐,所募集的善款也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
第四章 冠名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捐赠方根据协议将首批(或全部)资金注入本会后,该基金即正式成立。在协议期内由于甲方非主观原因导致捐赠不能按时足额注入资金致使基金不能正常运转的,由基金设立方来函说明,本会对外公示撤销该基金,余额转入日常救助活动。
第十二条 冠名基金的使用分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方式。定向救助的,双方协议中明确使用方式和方向,每次由捐赠方来函即可拨付实施;不定向救助的,可由本会根据《铜陵市慈善总会章程》及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总会救助项目用于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教育等方面。
第十三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及时对外公示进行专项管理。慈善冠名基金系专项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十四条 本会对冠名基金接收、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过铜陵市民政局、铜陵市慈善总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相关新闻媒体等向社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可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举办签约仪式,并邀请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扩大影响。
对符合条件的设立单位、企业或个人,将积极推荐参加“中华慈善奖”、“安徽省慈善奖”、“铜都慈善奖”或铜陵市“十佳爱心单位(企业)”奖项评选。
第十六条 捐赠单位(个人)设立基金兴建的科、教、文、卫、体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方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由本会受理并按照规定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捐赠的资金进入本会账户后,由本会向捐赠人出具“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财政票据”。捐赠人据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本会应给予必要协助。
第十八条 对设立“慈善冠名基金”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在其单位员工或个人(家庭成员)发生特殊困难时,可优先给予慈善救助或慰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3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铜陵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