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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14:53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慈善基金作用,规范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合法权益,铜陵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市慈善总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铜陵市民政局 铜陵市慈善总会 关于设立社区慈善基金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水平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慈善基金,是指市慈善总会根据与基金发起单位(乡镇、办事处或区直管社区)签订的协议并进行管理的, 在市慈善总会下设立的专项基金,基金由市慈善总会独立建账、专项核算,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进行投资经营活动, 可以开展募捐活动,通过链接本地慈善资源、动员多元力量参与、提供精准慈善服务。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社区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乡镇、办事处或区直管社区向市慈善总会递交《发起和设立协议书》发起设立,基金起始资金不低于 5万元,基金名称一般按照“乡镇(办)+社区慈善基金”或“XX 社区慈善基金”的形式命名。
第四条 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
(一)爱心企业/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定向捐赠;
(二)与市、县(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市慈善总会合作,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三)各级慈善会资助;
(四)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基金暂不接受境外捐赠)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基金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管委会应在基金发起后、签约前成立,并接受发起单位和市慈善总会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由社区慈善基金的发起方、民政部门、市慈善总会、捐赠单位、社区居民等方面共同组成,一般7-9人。
第七条 管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基金使用计划、召开基金使用会议并制定会议纪要;
(二)管委会成员均为基金“劝募员”,依法组织、链接资源,为基金募集爱心善款;
(三)保证基金使用及资助项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四)定期与市慈善总会沟通并完成相关材料备案。
第八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 5 年,若期间管委会人员变动,要重新签订《社区慈善基金发起和设立协议书》并报市慈善总会备案。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基金主要用于发起单位辖区范围内的慈善活动, 具体范围如下:
(一)资助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慈善项目;
(二)支持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慈善项目开展;
(三)资助和发展社区(村)志愿服务项目;
(四)改善社区(村)公共服务设施;
(五)开展慈善文化宣传活动;
(六)建设幸福社区、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和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七)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项目或活动。
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慈善总会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制度的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报批使用。
(一)慈善救助项目,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人群给予的慈善救助。由管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资助对象并形成会议纪要,附《铜陵市“社区慈善基金”救助对象汇总表》盖章扫描PDF报市慈善总会。救助款直接拨付至困难群众。
(二)慈善服务项目,指管委会商定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公益组织、或由乡镇、办事处或区直管社区实施备案管理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接所在辖区的社会服务项目。管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承接机构、项目资金总额及使用方向,形成会议纪要,附《铜陵市“社区慈善基金”公益项目申请书》盖章扫描PDF报市慈善总会。(人员补助、交通费用、管理费等合计不可超过项目总支出的50%)。审核通过后基金管委会和市慈善总会与项目承接机构签《铜陵市“社区慈善基金”公益项目协议书》转账拨付项目经费。
(三)慈善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指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询价、招标等程序后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建设项目的承接单位、项目资金总额及拨付方式,形成会议纪要,附《铜陵市“社区慈善基金”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申请表》盖章扫描PDF报市慈善总会,审核通过后根据会议纪要要求转账拨付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秉承及时、充分、真实原则,定期进行信息公开,必要时市慈善总会可予以协助信息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三届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和解释权归铜陵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