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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 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到 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落实“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理念,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铜陵市慈善总会共同设立“铜陵市国家司法救助慈善基金”。
救助对象: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 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
9.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